照明“十大品牌”违法广告被罚款3000元
2024-04-11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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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佛山)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佛山市顺德区佑宇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该公司发布违法广告。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佛山市顺德区佑宇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606MA7G9JQA2W |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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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邓*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粤佛顺均市监行罚罚字〔2023〕161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 | ||||
违法事实 | 经查,当事人在其网店销售的一款吊扇灯产品,在产品页面标题显示有“佑家变频风扇灯同心环餐客厅卧室静音风扇吊灯一体吊扇灯十大品牌”等内容,其产品详情页面有“十大风扇灯品牌 2018年-2022年佑家连续五年荣获“十大风扇品牌” 中国灯饰照行业亮点奖由中国照电器协会及古镇灯饰报以市场调研为基础,公开公正的方式评选产生”等内容,当事人不能提供该产品是“十大品牌”、“十大风扇品牌”的证明材料。 涉案吊扇灯产品页面标示的“十大品牌”、“十大风扇品牌”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令消费者对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的知名度、质量等引起错误联想,欺骗、误导消费者,并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构成实质性影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所指的虚假广告。据当事人供述,上述广告是当事人自行制作发布的,广告费用800元。因无法查证消费者是否因上述广告内容而进行消费,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内容所带来的收益无法计算,因此认定上述广告的广告费用800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在案发后已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罚款30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3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0-17 | ||||
处罚机关 | 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人民政府 |